以肯定的是,国际条款和表达方式的使用将对我们的法律和经济做出积极的贡献。法判决被认为具有法律体系的约束力时,具有明确的规范性,与不限于法律的多种正式法律渊源相一致。 在合宪性集中控制的范围内,联邦最高法院在直接违宪行为和宣告合宪行为中做出的关于案情实质的最终决定对所有人都具有效力,并对联邦其他机构具有约束力。联邦、州和市各级的直接和间接司法和公共行政(1988 年宪法第 102 条第 2 款)。 此外,在就宪法事项反复作出决定后,STF 可以依职权或通过三分之二成员的决定,批准一份摘要,该摘要在官方媒体上公布后,对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司法机构以及联邦、州和市各级的直接和间接公共行政部门,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审查或取消它们(《宪法》第 103-A 条)。 先例被理解为提交给司法机构的针对某一案件的司法判决,其中判决比例(即做出判决的原因或决定理由)开始作为其他诉求的判断参数[1]。
根据最传统的理解,当参议院根据《宪法》第 52 条第 X 项的规定中止全部或部分法律的执行时, STF 附带承认的违宪性就变得普遍并具有约束力。由最高法院的最终决定宣布违宪。 通过扩大具有约束力的管辖条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款的假设,《民事诉讼法》第 927 条规定,法官和法院必须遵守: I – 联邦最高法院集中控制合宪性的裁决;II – 具有约束力的摘要声明;III – 接受管辖权或解决重复要求时的判决以及特别和特别重复上诉的判决;IV – 最高法院关于宪法问题和高等法院关于宪法下问题的摘要的声明;V – 与其相关的全体会议或特别机构的指导。 在此背景下,任何司法判决,无论是中间陈述、判决还是裁定,如果不遵循当事人援引的简要陈述、判例或先例,且未证明正在审理的案件存在区别或克服谅解,则不属于不适用的范围。被认为是有充分根据的(《刑事诉讼法》第 489 条第 1 款第六项)。
行政行为或司法决定与适用的 STF 的约束性摘要相矛盾或适用不当,可以向 STF 提出投诉,STF 认为有效,将废除所投诉的行政行为或撤销所投诉的司法决定,并且将决定在适用或不适用摘要的情况下发布另一份文件(《1988 年宪法》第 103-A 条第 3 款,包含在第 45/2004 号宪法修正案中)。 更广泛地说,利害关系方或检察官办公室可以提出申诉,以: I – 保留法院的管辖权;II——保证法院判决的权威性;III – 确保遵守具有约束力的摘要声明和最高法院集中控制合宪性的决定;IV – 确保遵守涉及解决重复要求的事件或涉及承担管辖权的事件的审判中作出的裁决(《刑事诉讼法》第 988 条,经第 13,256/2016 号法律修订)。艺术项目III和IV的假设。《刑事诉讼法》第 988 条规定,该法律命题适用不当,且未适用于相应的案件。 除其他事项外,被执行方在质疑遵守判决时,可以声称该义务无法执行(《刑事诉讼法》第 525 条第 1 款第 III 项)。 在这方面,基于最高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或规范性法案,或基于 STF 认为不符合宪法的法律或规范性法案的适用或解释,在司法行政头衔中承认的义务,控制,也被认为是不可执行的。集中或分散合宪性(《刑事诉讼法》第 525 条第 1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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